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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综〔2008〕114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漳平市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程度,调动群众的参合积极性,经2008年第七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省、龙岩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将《漳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暂行)》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院补偿标准
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封顶线及分级分段补偿比例,并取消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具体调整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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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级别
项目 |
乡、镇
定点医疗机构 |
本市级
定点医疗机构 |
本市级以上或本市外(不含境外)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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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 |
08年 |
07年 |
08年 |
07年 |
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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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元) |
50 |
10周岁以上50 |
300 |
10周岁以上300 |
700 |
10周岁以上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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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岁以下25 |
10周岁以下150 |
10周岁以下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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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60 |
80 |
50 |
60 |
3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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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顶线(元) |
20000 |
40000 |
20000 |
40000 |
20000 |
40000 |
二、取消结核病门诊费用定额补偿
根据《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结核病门诊费用定额补偿。
三、提高住院分娩顺产、剖腹产补偿标准
从2008年7月1日起,将住院分娩顺产定额补偿从400元调整为500元,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未超过500元,则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剖腹产定额补偿从500元调整为按同等的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四、实行部分特大病种转外就医按本市级标准补偿
从2008年7月1日起,对于确实需要转外就医进行手术治疗的以下七种特大病种,经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诊断,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可按在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具体病种为:1、先天性心脏病;2、风湿性心脏病;3、脑动脉瘤;4、胸、腹主动脉瘤;5、冠心病;6、器官移植;7、特高危孕产妇等
漳平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抄送:龙岩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龙岩市卫生局,
漳平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委宣传部,各定
点医疗机构,存档。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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