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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讼案古今串读:盗窃而起之凶杀案三例

发布:2012-5-29 10:43:54  来自:象湖人网站 作者:黛烟山客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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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年间,浙江某县乡人有娶妻者,合卺(意:新夫妇在洞房内共饮合欢酒)之夕,新郎自洞房出如厕,至夜半,家人皆倦卧,始闻新郎入房。黎明,家人起,见洞房已开,询知新郎早出门矣,亦未以为异也。既而数日不归,咸诧之,迹至厕,忽于积薪下见一尸,则新郎也。大骇,诘新妇,云:“花烛之夜,新郎入房,片时即入厕,夜半始入房就寝。天将明,详问我金银首饰共若干,藏何所,我一一告之。彼云性喜早起,嘱我且睡,少顷则闻其已出。今检视首饰,皆无有矣。”家人问其状貌若何,答云:“夜半灯影朦胧,未能谛视,但见右手六指。”盖新郎如厕时,适有贼藏厕中,欲俟夜深行窃,既见新郎,恐其号而执之也,遽前搤其项杀之。因假其衣,以入洞房,次晨席卷而去。时村中有一六指人,素为众所不齿,家人闻新妇言,以为必此人矣。遂鸣之官,捕六指人加以刑讯,遂自诬服。狱既具,论如律。新妇以新郎既死,复遭污辱,遂自缢。新郎之母惟一子,见子妇俱亡,亦自缢。
  越数年,郡人有商于闽者,遇一人于逆旅,询之,同乡也。其人忽问曰:“吾乡有一新郎被杀之案,其贼已得否?”郡人曰:“狱早定矣,贼且伏诛矣。”其人面有喜色。方盥沐,不觉自匿其右手,骤视之,六指也。郡人觉有异,因穷诘之,且告以:“有人抵死,今虽告我,何害?”贼具吐其实。盖贼与新郎相隔一村,自杀新郎后,远适闽,既遇乡人,乃欲探知确耗也。郡人许以不泄,而阴遣人报本地有司执贼,一讯即伏。闽省督抚为之具奏,移案至浙江核办,论贼如律。于是知县以失入抵罪,自巡抚至知府,皆照例议处。

  再举本土一案例。1999年冬季深夜,漳平市桂林街道某住宅发生一起小偷入室盗窃行凶焚尸案,在国税局上班汤某在家被杀且被焚尸,当时在乡镇担任主要领导的丈夫张某(因夫妻感情不够融洽)为此被怀疑了好长一段时间,街头百姓对此事亦议论纷纷。没想到逃案一年多年的惯偷唐某,一次在厦门与老乡喝醉酒,说起这案事竟然露了馅,道出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老乡举报,遂被逮捕归案,唐某最终被处以死刑。受害者丈夫张某此时才彻底洗冤,证明自己的清白,这才重组家庭。

  再如,2004年1月19日凌晨,漳平市新桥镇城口村魏某(此前因盗窃罪被判过5年徒刑)携带撬棍、螺丝刀、柴刀,采用攀爬、撬门的方式进入该村陈正山食杂店盗窃钱和香烟,正欲离开现场时被店主陈某发现,魏怕事情败露,遂用撬棍将陈某打死。随后,魏又先后用同样手段将被惊醒的陈妻及其女儿打死,遂逃遁。九天后,当地公安机关将魏犯逮捕归案。最终,罪犯魏某被政法机关执行死刑。

  说起以上三件案件缘由,皆因盗窃而起,谋财害命,害人害己,危害社会不浅。这里奉劝梁上君子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黛烟山客 撰稿于2012年5月23日)

转自:http://www.xhr123.com/NewsData.asp?id=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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