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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租用林地私自建厂 致富未成先领刑责

发布:2012-11-12 13:21:50  来自:闽西日报 作者:筱晨 亚南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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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项目之力发家致富本无可厚非,但无视法律、租用林地私自建厂势必会“建”来法律责任。日前,当漳平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何某宣布取保候审的时候,年近半百的她才知道这道理明白得太迟了:“致富未成先领刑责,这个教训真叫深刻!”

今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何某(女,47岁,漳平市人)得知某建材有限公司由于场地问题、无法完成双永高速公路某路段石料供应合同任务,便萌生借项目之力发家致富的想法。在与该建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后,便积极寻找地块建破碎石料厂。5月,何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和平镇菁坑村“肝胺”山场动工建厂。10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何某涉嫌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现场勘查、测量,该山场被占林地面积12.3325亩。10月25日,犯罪嫌疑人何某荣因涉嫌占用农用地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 (通讯员 筱晨 亚南)

转自:http://www.fjsen.com/d/2012-11/12/content_98144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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