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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鞭炮“舞龙”中燃放伤眼谁之过?

发布:2013-9-11 18:52:21  来自:闽西新闻网 作者:罗玉文 浏览:

 

 

转自:http://www.mxrb.cn/www/content/2013-09/11/content_1264743.htm

9月4日,一场历时半年多的鞭炮伤眼纠纷,终于在一纸法律文书的确认下得到圆满解决。

    2月21日,市民阿平花费100元,在漳平市新桥镇一杂货店购买了1个由湖南省远达烟花厂生产的“浏阳”牌2寸49发的烟花,于当晚举行的民俗活动“舞龙”中燃放。阿平的姐姐阿兰以为烟花燃放完毕,刚走出门不远,即被掉落在眼前的本应在高空中爆炸的烟花炸伤了左眼。第二天病情恶化,家人立刻把阿兰送到龙岩市第一医院治疗,一周后病情仍未见好转,无奈之下,只好转至厦门市眼科医院继续治疗。

    3月26日,经协商由烟花经销商漳平市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先行垫付伤者部分医疗费用1.8万元。6月初,阿兰出院回家休养,多次与喜洋洋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未果,阿兰只好向漳平市消委会新桥分会寻求帮助。

    “我两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近5万元,我的伤情经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交通’九级伤残,而且眼睛在恢复期需定期复查。”阿兰表示,她要求喜洋洋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万元。喜洋洋公司则认为消费者没有按照鞭炮外包装要求在安全距离燃放,后果应自己承担。

    对此,新桥分会的工作人员坚持公平、公正及兼顾弱势群体的原则,不厌其烦地与双方分别座谈,并就相关赔偿标准等向新桥法庭请教,经过近一个月的反复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和解。由漳平市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伤者阿兰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2万元,扣除前期已付1.8万元,需再付3.4万元。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同意,新桥法庭对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当场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一场鞭炮伤眼纠纷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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