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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及计价方式改革方案
发布:2013-9-29 20:44:22 来自:[漳平信息网] www.zp114.net 作者:不详 浏览:次
漳平市城区自来水供水
价格调整及计价方式改革方案
为了提高供水质量,保证供水安全,促进企业正常运行,我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中介审计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调定价成本监审,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定价原则,制定此次水价调整方案。
一、漳平市自来水公司基本情况
漳平市自来水公司是集生产、经营、服务于一体的公益事业性国有企业,担负着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商业性用水、工业用水的职责。公司前身为漳平县自来水厂,成立于1979年10月,1994年6月经市政府批准更名漳平市自来水公司,归属市城建局管理。公司注册资金364万元,现有职工总数67人。目前公司溪仔口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3万吨,4000立方米高位调节水池两座;DN75以上供水主管道78.9公里,承担城区及周边近6万人口的供水任务,供水用户19696户。
2011年公司年供水总量620.7万吨,售水总量515.183万吨,营业收入597.61万元(其中:居民用水344.86万吨、商业用水 105.86万吨、工业用水64.463万吨),公共用水水量5.48万吨,平均每吨销售价格1.16元(不含增值税)。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依据和理由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
3、《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8]1810号)
4、《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0]8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36号)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理由
1、维持供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现行城区自来水价格是2000年11月核定的,民用水0.90元/吨、工业用水0.85元/吨、商业用水1.30元/吨。十二年以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不断增加,现每吨水供水成本达到1.19元,影响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有:电费由原来的0.597元/千瓦时提高到0.7787元/千瓦时;水资源费由原来的0.01元/吨提高到0.05元/吨(未执行到位);人员工资由原来的700-800元提高到1500元左右;此外,制水环节原材料价格逐年上涨,致使企业经营困难。为合理补偿供水成本,确保企业良性运行,有必要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
2、提高供水安全保障和改善水质的需要。城区供水管网自1979年开始铺设,近年来,虽然对部分管网进行了改造,但仍有不少地段的管网早已超过使用年限,管网老化渗漏及爆管现象频发,管网漏损率居高不下,2011年产销差率17%,漏损率16%。为保证供水安全,2011年该公司分别投入2800万元用于兴建日供水能力5万吨的饮水工程第二水厂。二水厂对自来水公司的净化工艺和水质检测设备提出更高要求,要实现新标准,实验室的常规检测设备更新换代、更新改造水处理设施需投入大量资金。
3、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的需要。水是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节约用水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1]1号)“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要求。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整供水价格,全面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三、调整自来水价格分类
目前城区自来水价格执行漳平市物委《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漳价【2000】44号(不含污水处理费每吨0.80元)分类为居民用水、商业用水、工业用水三个类别。现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闽价商〔2009〕250号)文件规定,自来水供水价格类别调整为:
1、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学校用水、医疗单位用水、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及市政、环卫、绿化(含小区绿化及公共设施)、消防等公共用水。
2、特种行业用水: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用水。
3、其它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主要是工业、商业用水、办公用水)。
四、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一)单位调价金额和调价幅度
1、根据我局价格成本调查队核定的自来水定价成本1.19元/吨(含水资源费0.01元/吨,不含税费),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36号)规定,主要由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不高于6%核定;水资源费仍按0.01元/吨计算,在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基础上,提出拟调价金额和幅度:
|
现行用户分类 |
历史用户分类 |
调整前水价(元/吨) |
听证方案水价
(元/吨) |
调整幅度 |
|
民用水 |
生活用水 |
0.90 |
1.20 |
33.3% |
|
其他行业用水 |
工业用水 |
0.85 |
1.40 |
64.7% |
|
商业用水 |
1.30 |
1.40 |
7.69% | |
|
特种行业用水 |
商业用水 |
1.30 |
1.80 |
38.46% |
注: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0.8元/吨。
2、我市与周边县市供水价格情况:单位元/吨
|
县市名 |
居民用水 |
特种行业
用水 |
其它行业
用水 |
备注 |
|
龙岩中心城 |
1.3(1年后1.6) |
2.5 |
1.9 |
已开听证会 |
|
永定 |
1.30 |
1.90 |
1.50 |
|
|
武平 |
1.25 |
2.00 |
1.50 |
|
|
永安 |
1.4 |
2.5 |
1.9其中工业1.75 |
|
注:长汀、连城、上杭正着手调整水价。
(二)改革计价方式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36号)要求,在调整价格的同时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各级水价级差按1∶1.5∶2进行核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考虑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人口结构、居民承受能力、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第一级水量基数为25吨/户·月(含25吨),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5-35吨/户·月(含35吨),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5吨以上/户·月。对每户家庭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5吨的水量基数。
对目前尚未实现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按第一级水价计收。
2、对除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具体定额核定办法由市城建局提出,报物价局备案。
3、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加价收入、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入作为加价专款在供水企业单独设帐,专款用于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和旧供水管网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调价的影响及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措施
(一)水价调整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据调查,2011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929元。如每吨水上调0.3元,调至1.2元,那么按第一级用水25吨计算,平均每户每月多支出7.50元,年增加支出90元,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3%。
(二)低收入群体的补助措施
为保障低收入家庭正常生活,对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五保户、特困户和低保户给予照顾,凭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每户每月给予5吨的免费用水,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
漳平市物价局
2013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