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造伪证办银卡透支不还 表兄弟二人双双进班房
邓某和陈某系表兄弟。2010年6月份,陈某因购买小车的首付款未付清,且存在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不能贷款,便与邓某商议以邓某的名义办理车辆行驶证,再以邓某的名义持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个人身份证及虚假薪资证明,向建行漳平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的龙卡信用卡。信用卡办理后,邓某与陈某透支了人民币2万元,用于陈某支付购车首付款,后二人将该卡交由他人“养卡”。2011年7月份该卡提高信用额度至人民币5万元。不久后,邓某便透支消费了4万多元,其中的2万元用于归还之前缴陈某购车首付款时透支的,其余款项由邓某个人使用。规定的还款期到了之后,邓某迟迟未能按期还款,经银行按照程序催收后,仍超过规定期限未还。建行漳平支行遂将邓某和陈某一起告到漳平市人民法院。
■判决
漳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人民币44780元,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人民币2万元,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释法
在本案中,两被告人共同持假证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邓某作为持卡人明知陈某有不良信用记录,仍应其要求持假证办理信用卡,并透支2万元用于支付陈某的购车首付款,二人具有共同恶意透支的故意,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经催收后超过规定期限未还,应对共同恶意透支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邓某作为持卡人,应对其个人在提升信用卡信用额度后,独自透支消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陈某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用卡,但其与邓某共同协商持假证办理信用卡,共同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也应对其与邓某共同透支的2万元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不要碍于亲友情面办理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否则恶意透支后持卡人即使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必须要承担民事偿还责任,得不偿失。同时不应怀侥幸心理恶意透支他人信用卡,根据法律规定,用卡人需对自己的恶意透支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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