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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业优惠政策

发布:2014-3-18 21:41:27  来自:漳平政府网 作者:家住祥和 浏览:

 

 

 

中共漳平市委 漳平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委〔2012〕136号)
保障旅游建设用地。(1)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利用增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进行旅游项目开发,按有关规定审批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2)允许在旅游项目用地范围内,在符合旅游项目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以内的土地做为配套设施建设。(3)旅游项目达到投资协议规定的投资强度后,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对于需要财政扶持的,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补助20万元,用于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财税金融方面。(1)对利用荒山、荒坡进行旅游综合开发,并达到投资协议规定强度的项目企业,在按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后,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补助10万元;人防费按最低标准收取。(2)旅游部门按行业标准授牌命名的旅游商品示范单位、漳平地方特色美食示范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市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3)对本地注册的企业,在本地生产具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获龙岩市级、省级和国家级认证的,由市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经工商注册的法人企业奖励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4)对我市经工商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旅游规划的旅游开发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建设过程中(两年内)需缴纳的土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地方所得部分全额予以补助;对具有工商注册法人企业以乡村旅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依法免交市级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规费。(5)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旅游项目建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每年贷款2000万元额度,贴息3厘,用于扶持3A级以上景区、3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旅游集散中心、乡村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商品购物中心建设等。(6)鼓励现有酒店或其它企业发展旅行社,对新注册旅行社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鼓励品牌创建。鼓励现有和在建的饭店(宾馆)扩改建并申报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评审。凡被评定为三星级的旅游饭店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评定为四星级的旅游饭店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被评定为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奖励资金单独纳入财政预算。
凡在我市具有工商注册的法人企业获得农业、旅游部门联合颁发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省森林人家示范点、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省水利风景区、水乡渔村称号,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旅游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牌子、称号,市政府视级别给予以上相应数额的奖励。鼓励旅游商品开发生产,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旅游产业委员会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由市旅游产业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漳平市农家乐星级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漳政办〔2011〕167号)
经评审小组核查,达到星级标准的农家乐,按照其星级标准,一次性拨付相应额度的资金作为奖励。奖励金额为: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2万元,四星级5万元。
 
 
咨询电话:7538960

漳平市旅游局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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