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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拒不履行凯源土地证过户,法院判决必须履行

发布:2014-11-10 19:19:38  来自:[漳平信息网] www.zp114.net 作者:不详 浏览:

 

 

 

2009年6月,原告许某向被告陈某买下漳平市凯源锦绣名城某室,双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告许某取得该房产权。2009年8月,被告陈某领取买卖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却拒不配合将上述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向漳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到原告许某的名下。原告许某遂将陈某告上法院。2014年1月,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许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


​虽双方未约定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被告陈某作为出卖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为原告办理讼争房屋所有权证书所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在该案诉讼过程中,该院没有发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因此,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讼争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的主张。

(通讯员陈立烽 温英明 涂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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