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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车子掉头起纷争伤害他人被判刑

发布:2015-7-2 18:33:25  来自:闽西新闻网 作者:不详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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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掉头区区小事,却引发大打出手,结果一方骨折,一方破财又犯刑律。近日,漳平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4月26日7时许,被害人林某某驾驶一辆载有小石子的农用车,在漳平市西园镇某新村被告人陈某某家后的巷道掉头时,被告人以林某某的农用车会压坏其化粪池为由,拒绝林某某的农用车在巷道内掉头,两人发生争吵辱骂,被告人陈某某被辱骂后,将碗中的汤朝坐在驾驶室内的林某某泼去,并将碗也朝林某某扔过去,林某某遂下车和被告人陈某某打架。其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取来一把竹制扁担,用扁担殴打林某某,林某某的双手在抵挡中被陈某某的扁担打到。经漳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林某某的双手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第5掌骨基底部不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区区小事而将被害人林某某打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受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33000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据此,从轻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陈立烽 俞玮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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