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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十问十答

发布:2015-7-28 23:48:40  来自:[漳平信息网] www.zp114.net 作者:不详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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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由“漳平桂林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


漳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十问十答

一、缴费时间:每年1月份开始新年度缴费,请村民朋友尽早缴费。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政府有什么补助和奖励?

答:政府有对参保居民缴纳保费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1)常规对象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即40元、50元、60元类推到100元封顶,选择缴费档次8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相同,均为100元。(共20个档次,100元——2000元)。

(2)特殊对象补贴:一是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保费(即100元);二是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50%的最低标准保费(即50元);三是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

答:缴费年限的规定是自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后,属于参保范围的对象在缴费年龄时段内都应当逐年缴费至退休年龄(60周岁),原则上不能中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也可以补缴,补缴年限部分可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2、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在其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达到15年以上才能符合待遇领取条件。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四、什么叫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如何记账、计息的?

答: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养老保险权益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五、领取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1)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以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其他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须参保并按规定缴费,若不参保则年满60周岁不予享受基础养老金。

六、 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

答:现行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长缴多得奖励补助金三部分组成,分别计算合并计发,按月支付,直至终身。

1.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提供,目前我市规定的标准为不低于100元/月。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利息)除以139,个人多缴多得。

3.长缴多得奖励补助金为15年以内为每年一元,16年以上为每年二元。

举例:王二2015年三月60周岁,个人缴费每年100元,连续缴费6年,补缴9年,缴费合计1500元,政府缴费补贴每年30元,连续缴费和补缴合计为15年,政府缴费补贴金额合计为450元,两项合计为1950元, 加上按现行国家规定的累计利息68.2元,三项合计为2018.2元,即2018.2除139得出个人账户金14.52元。每月养老金额为:

100元+14.52元+15元=129.52元/月

七、 参保人员在缴费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款是否可以退还?

答:可以退还。参保人员在缴费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全部退还给其继承人。参保人员在待遇领取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款也可以退还,在养老金待遇领取阶段死亡,若其个人账户资金还有余款的也可以退还给其继承人。举例:李某参保并缴费至60周岁,假如他的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积累是13900元,那么他领取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100元/月,如果李某领取养老金39个月死亡,简单计算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还有10000元未领完,那么这10000元可以退还给他的继承人。假如李某把其个人账户的13900元全部领完后仍健在,他的个人账户资金已没有余额了,但李某他依然按照原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100元/月的标准发放到他身故为止。

八、我想知道我的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信息,请问有哪些渠道可以查询?

答:查询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信息,目前主要有二个渠道:

1、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前往户籍所在县(市、区)乡镇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直接查询;

2、可以登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网站(http://www.fj12333.gov.cn/),在“城乡居民保个账信息查询”栏目中查询。

九、请问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去世了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吗?

答: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目前,我市已基本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参保人家庭可以按规定要求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如张三2015年三月去世,我市目前基础养老金为每月100元,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为2000元。

丧葬补助金领取材料:城厢居民保注销表、继承人证明书、死者火化证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信用社账号复印件

十、养老金领取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年满60周岁的前两月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村(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在《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或签章。

上述为现阶段宣传资料如有变动和补充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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