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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这个取诈骗款的“马仔”被判五年九个月了!!!

发布:2016-8-9 20:19:13  来自:转载 作者:不详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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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帮转移赃款获刑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转移诈骗款。8月5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扣押的赃款按相应比例退还给被骗的受害人及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备查。

  2015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与陈辉某(另案处理)商议,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到银行ATM机支取已骗得的款项,由陈辉某支付取款所得的1%给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报酬。

  被告人陈某某用陈辉某提供的10个账户对应的银行卡,单独或者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到龙岩市新罗区、漳平市城区的中国银行ATM机支取诈骗所得款项。自2015年10月7日至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者伙同张某某支取、转移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647500元

  2015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银行漳平支行自助厅ATM机支取诈骗款项时被漳平市公安局当场抓获,当场查获赃款人民币4万元、三张他人的中国银行银行卡。

  2015年10月28日凌晨1时,漳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陈某某租住的漳平市某某处套房现场查扣银行卡4张、电脑主机1台、手机3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信息来自:龙岩法苑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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