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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漳平盗窃第6次进监狱,就因为他......
发布:2016-12-8 21:33:01 来自:[漳平信息网] www.zp114.net 作者:不详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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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漳平12月7日电 (陈立烽 俞玮钰)逾12年的高墙生活并没有使他悬崖勒马。刑满出狱后,沉迷毒品无钱购买,伙同狱友实施盗窃的被告人杨某某,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7日披露,被告人杨某某以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
杨某某从1997年开始吸毒。1983年10月8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漳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6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平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月1日刑满释放。
2016年5月9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狱林某某、韩某某(均另案处理)至被害人吴某某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的某出租屋内,由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负责接应,韩某某负责望风,林某某负责实施盗窃,三人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白色的华为4A手机盗走。同日11时许,三人在漳平市菁城街道某出租房内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华为4A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华为4A手机价格为765元。当日,将被盗的手机退还给受害人吴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6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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