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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醉酒驾驶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漳平人已有人被判......16日,漳平这些地方会停电!
2020年07月16日 00:41   浏览:2069   来源:漳平信息网


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涉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强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简述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强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从漳平市永福镇石洪村往永福镇方向行驶,遇路边车辆倒车,急刹车时自行摔倒。民警接警到现场后,发现陈某强满身酒气,遂带陈某强到漳平市永福镇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

经鉴定,驾驶人陈某强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构成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强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驾驶人的疑惑

自己明明驾驶的电动车,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法官说法

首先,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时速行驶的;违法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陈某强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在于陈某强醉酒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这一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该二轮电动车的属性: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和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据此可以得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关键在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及空车质量。


根据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该技术规范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的技术标准,要求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公斤,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伏,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瓦,并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本案中的二轮电动车的时速和整体质量都大于该标准,所以该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因此,陈某强驾驶的是机动车,又醉酒驾驶,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示


醉驾电动车比醉驾汽车的危险性更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汽车还有车厢保护驾驶人,电动车没有任何保护,驾驶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血肉之躯与坚硬的地面、钢铁相博,后果可想而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漳平市人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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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变名称:

下德安2#配变,菜坑2#配变,10kV下德安#3配变,下德安1#配变,枫坑配变,象湖菜坑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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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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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时间:

2020-07-16 07:00—2020-07-16 17:00

停电范围:

【漳平市】红林村、营仑村仑顶、营仑村、大用生态农业综合(专)、红林村瑶坑自然村、红林新村、大用生态农业(专)

停电线路:

南洋变电站10kV南鹏线#901,南洋变电站10kV南红线#902

公变名称:

10kV大用#2配变专变,10kV大用#1专变,营仑#1配变(光伏),红林#2配变,瑶坑配变,红林#1配变,红林#3配变,营仑#2配变(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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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电网、漳平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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