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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发布:2013-3-20 23:01:26  来自:漳平政府网 作者:地方税务局 浏览:

 

 

 

漳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

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在漳平市采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即对漳平市各类型存量房交易全面实行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交易计税价格征缴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在漳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存量房的交易(包括住宅、商业、写字楼、车库、工业厂房等类型存量房买卖、赠与、交换、抵债和析产等)。
  二、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模式
  仍沿用现有模式,即由漳平市
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统一收件,经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费后,由漳平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在纳税人缴清税费后发放房屋、土地权证。
  三、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据实确定。交易双方(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的合同签订交易价大于计税评估价值的,以合同签订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
  (二)按计税评估价值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签订交易价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核定,即依据房地产评估技术标准自动计算存量房交易的计税评估价值。如纳税人接受的,以该计税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三)按复核结果确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合同签订交易价低于计税评估价值,且纳税人对按计税评估价值做为计税依据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申请的,以税务机关的复核结果作为计税依据。
  四、异议处理
  (一)申请复核
  纳税人对计税评估价值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复核后出具复核结果,并据此计算相关应纳税费。
  (二)行政救济
  纳税人对复核确定的计税依据或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在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费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漳平市
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收件时间为准。

                                                                                  漳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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