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女子发现七箱子弹报警 原是老公私藏
南都讯 记者邵铭 去年9月1日晚,佛山禅城警方接报称,在南浦村某小区一楼单车房发现七箱疑似子弹。后业主谭某到场承认系他私藏。近日,该案经佛山中院终审,谭某被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查明,1982年11月至1995年3月期间,谭某曾在佛山武警支队服役。他称,自己一直都有收藏子弹的习惯。期间在担任巡逻中队长时,就截留了一批由其支配的射击训练子弹放在办公室。后其转业到佛山某部门工作,“知道子弹比较敏感,但不知如何处理”,就一直放在单车房收藏,直至案发。
妻子报警案发,一审判三年
据了解,2012年9月1日晚,是谭某的妻子报警称在上述地点发现七箱子弹。
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并电话通知谭某到场接受调查。后民警当场扣押了12440发子弹。经检验,上述查获的子弹中有387发为六四式7.62毫米手枪弹(军用),8153发为五一式7.62毫米手枪弹(军用),3900发为五六式7.62毫米步枪弹(军用)。
2012年12月20日,禅城法院一审认定谭某构成私藏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对此,谭某及其辩护人表示不服,并上诉至佛山中院。他们认为,谭某没有拒不交出的行为,不符合私藏弹药罪的构成要件,应宣告无罪;且谭某收藏弹药的行为是发生在1995年,应适用1979年刑法(而非1997年刑法)。
庭审前,谭某案发前所在单位也提供了履职情况等证明。据此,辩护人还认为,谭某转业后工作认真负责,案发后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且本案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宣告缓刑并不致危害社会。
罪名有误,终审改判缓刑
检方则提出,谭某的行为更符合非法持有弹药罪,一审认定罪名有误;而且其行为跨越了新旧两法,应适用新法。重要的是,谭某私自藏匿12440发军用子弹十七年,一审判处其三年徒刑量刑适当,不应再宣告缓刑。
经审理,佛山中院分别采纳了控辩双方的部分观点:一审认定罪名有误,应予纠正;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可能,依法可宣告缓刑。
据此,佛山中院遂于近日终审作出前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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