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2014年度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2014-10-21 19:18:52 来自:漳平政府网 作者:不详 浏览:次
关于完善2014年度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红十字会、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更好地体现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人道救助的宗旨,使救助资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帮助最为困难的城乡居民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完善2014年度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的申请对象,其个人年度内发生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继续实行差额累进人道救助。
1.2—5万元(含2万元)部分,按10%给予人道救助;
2.5—10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15%给予人道救助;
3.10—2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20%给予人道救助;
4.20—3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按25%给予人道救助;
5.3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10%给予人道救助;
6.原则上每人每年人道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县级红十字会作为审核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申请人员资格的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医疗费用发票、住院小结、费用清单等)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复核。拟发放救助金总额达10万元以上的,应入户核实其家庭困难实际情况;以前年度已领取过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对象,按项目督导规定的比例入户核实情况,并形成书面审核报告,作为附件报送上一级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将组织大病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成员等专家对包括书面审核报告在内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核。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范围、低收入家庭审核对象的救助标准等政策继续按照《关于部分调整2013年度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红会〔2013〕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红十字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9月9日
附件:1.
2014年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
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办法
【调整重点】·低收入家庭分档次定额定数救助 ·11种重大疾病不再重复救助
一、项目介绍
(一)救助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救助病种
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
(三)救助标准
|
序号 |
救助对象 |
救助方式 |
起付金额 |
救助标准 | |||
|
1 |
城乡低保对象 |
差额累
进救助 |
住院医疗总费用
2万以上 |
2~5万部分 |
10﹪ | ||
|
5~10万部分 |
15﹪ | ||||||
|
农村“五保”、
革命“五老”人员、
重度残疾对象 |
10~20万部分 |
20﹪ | |||||
|
20~30万部分 |
25﹪ | ||||||
|
30万以上部分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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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一次,封顶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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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低收入家庭对象 |
分档次
定额定数救助
(漳平22人) |
住院医疗总费用
10万以上 |
10~15万 |
一次性救助0.5万元 | ||
|
15~20万 |
一次性救助0.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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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以上 |
一次性救助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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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单病种保障对象: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血友病等11种 |
扣除法 |
低保、“五保”、革命“五老”、重度残疾对象 |
住院总费用-政府单病种保障的实际补偿费用=申请救助总费用≥2万 |
2~5万部分 |
10﹪ | |
|
5~10万部分 |
15﹪ | ||||||
|
10~20万部分 |
20﹪ | ||||||
|
20~30万部分 |
25﹪ | ||||||
|
30万以上部分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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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对象 |
住院总费用-政府单病种保障的实际补偿费用=申请救助总费用金额≥10万 |
10~15万 |
一次性救助0.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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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万 |
一次性救助0.8万元 | ||||||
|
20万以上 |
一次性救助1万元 | ||||||
二、申请办法
(一)领取申请表
1、城乡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可直接申报
①登陆“漳平市政府网”、“漳平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福建省红十字会” 网站下载申请表。
②直接到漳平市行政服务中心“红十字窗口”领取申请表。
2、低收入家庭申请对象,实行定额控制报送。(2014年漳平市低收入对象救助名额为22人,按申报时间排序报送)
表格填写一式2份,一份报送上级红会审核,一份本级红会备案。
(二)提交申报材料
1、申请表(证明材料附后,不得夹在中间)
①为简化申报程序,申请表里的代办人一栏尽量不填。如申请人死亡,则需填代办人。
②申请表封面上需贴2寸彩照。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若申请者死亡,需提供由派出所开具的申请者户口注销证明。
3、家庭情况证明
①低保户:提供低保证+低保审批表+当年低保金领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户主不是申请人本人的,须提供低保证明,证明申请人同样享受低保。
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者):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③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收入证明(由村、镇盖章)
注:有关证件的复印要清晰,特别是低保证,要求发证单位印章、发证时间、低保金额、年审记录都要清晰,不得有涂改。
4、申请人社保卡或银行活期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注:存折要申请人本人存折,注明姓名,××银行××分行××分理处。
5、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代办人与申请者的关系证明
①关系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或派出所开具。
②若申请者死亡,救助款须汇到代办人账户上,必须由派出所开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住院费用
注:材料按住院时间从当年度1~12月的顺序依次排列,每次住院费用包括: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参合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单病种)依此顺序置放。
8、尿毒症、血友病特殊门诊费用结算或单张发票,应整齐贴在A4纸上,并附费用明细汇总表
9、以上材料一式2份,并按1~8顺序排放,用回行针别好,不能用订书订装订。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发票,如不是原件,要盖与原件相符的证明章,证明章由收了原件的报销单位盖章。
(三)起始时间
每年度医疗救助根据申请人年底内住院医疗总费用的情况,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救助。住院医疗费用的计算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当年费用当年申请,2014年度申请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其他事项
1、申报地点:漳平市行政服务中心“红十字窗口”(东环路292号)
2、咨询电话:7028348(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漳平市红十字会
2014年10月
2.申请样表:申请表01.jpg申请表02.jpg申请表03.jpg申请表04.jpg申请表05.jpg申请表06.jpg申请表07.jpg申请表08.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