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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事,发生在龙岩的案例,醉驾身亡,共同饮酒人担责。
发布:2016-3-13 21:26:00 来自:转载 作者:不详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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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共同饮酒,酒后一人醉驾发生车祸身亡,其中两人要担责,这是怎么回事呢?日前,龙岩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共同饮酒人要担责。
2014年10月某晚,江某邀请朋友游某、陈某到其经营的烧烤店聚餐,随后朋友康某也受邀共同饮酒。其间,陈某搭车先行离开。
当晚11点半,醉酒的康某准备骑车回家。见状,江某劝阻其不要骑车,但康某执意要骑车离开。
谁料,返家途中,康某操作不当,驾驶摩托车碰刮路中隔离花圃边缘石后,失控侧翻碰撞掉头口花圃边缘石,当场死亡。经鉴定,康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高,属醉酒驾车。
事后,康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某、游某、陈某连带赔偿488217元。
一审法院判决江某、游某各赔偿康某的家属41859元。江某、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日前,龙岩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酒后驾车为法律所禁止且具有高度危险性,仍醉酒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酒局召集人的江某及共同饮酒人的游某,在康某执意要驾车离开时,虽然进行了劝阻,但未能有效阻止康某酒后驾驶行为,亦未尽到安全护送到家或通知家属的义务。对于康某的死亡后果,江某、游某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先行离开的陈某,对于康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并不知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确定康某自身承担90%责任,江某、游某各承担5%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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